贯彻落实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座谈会在京召开

 
贯彻落实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座谈会在京召开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5月29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在京召开贯彻落实七部委局《指导意见》座谈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相关司局负责人出席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负责人、有关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管负责人以及部分小煤矿代表参加了会议。

  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副局长彭建勋主持会议。

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赵铁锤局长指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是全面落实安全发展观的迫切要求,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抓好煤矿安全工作内在规律的迫切要求,是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指导意见》既借鉴了国有重点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经验,又充分考虑了小煤矿在资源开采条件、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国有重点煤矿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根据小煤矿的特殊性提出了切合实际、具有操作性的要求,特点鲜明、针对性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狠抓落实,扎扎实实推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年”、“攻坚年”的总体部署,把《指导意见》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务求取得实效,要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与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相结合;二是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相结合;三是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实施相结合。

  会上举行了赠书仪式,赵铁锤局长、彭建勋副局长等领导同志向小煤矿负责人赠送了《指导意见》单行本。下午,赵铁锤和彭建勋与会全体代表进行座谈,进一步研讨、交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全面推进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在京召开贯彻落实七部委局
《指导意见》座谈会

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主持会议

会上举行赠书仪式,赵铁锤局长、彭建勋副局长等

领导同志向小煤矿负责人赠送《指导意见》单行本

赵铁锤局长、彭建勋副局长

与会全体代表座谈

  背景材料: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四十五条,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首先,明确了指导对象与范围。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执行小煤矿的《指导意见》。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可参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其次,通过分析小煤矿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对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作用,结合国务院确定的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指出了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再次,强调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最后,提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目标,即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第二部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从小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技术管理、现场管理、隐患排查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劳动组织管理和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安全基础管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基础工作,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落实现场管理制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隐患排查整改,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严禁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保障应急救援能力、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第三部分,加强小煤矿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强调政府是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完善小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发展的整体规划和相关地方法规及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推进小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二是强调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度。要求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落实对小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对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的指导,层层抓好落实。

  三是强调严肃事故查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挥员工监督作用,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等。